最后,分析如何协调这一问题,针对两种救济路径之间潜在的紧张关系,尤其是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之诉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叠和抵牾,提出有效协调的基本对策。
三、行政机关未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综合认定上文讨论了履责期限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层面上的样态。[70]参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
[83](二)履行判决中的一定期限1.法律规范中的一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适用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7]1.紧急情况与行政裁量收缩紧急情况与行政裁量收缩理论关系密切。(一)何为法定期限根据法律规范有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可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非法定期限。[86]基于及时保护相对人权益的考虑,法院在确定行政机关履责期限时,可酌情短于法定期限。[79]2.履行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的选择适用一般认为,履行判决兼具确认违法的功能,因此,当行政诉讼既可以适用履行判决,也可以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时,应当优先适用履行判决而非确认违法判决。
四、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判决(一)判决形式由前文可管窥针对拖延履行的司法裁判实践样态。法官在确定一定期限时应当说明理由,首先应说明确定一定期限时所考虑的法律依据。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有选择履责期限的裁量权,但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行为。
如在陶家学等与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为,民警不具备与百草枯服用中毒相关的专业医疗救助知识,警车也未安装专业救助设备,而民警在途中已确认人民医院已派出120急救车施救,在此情况下,等待120急救车到来,其行为应认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了救助。[2]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0页。[40]参见前注(38),萧文生书,第55页。客观事实不能涉及不可抗力。
[87]参见前注(22),江必新、梁凤云书,第1668页。当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9](二)何为合理期限1.法律规范中设定的合理期限不同领域行政活动适用的行政程序有一定差异,因此有时在法律规范中难以对履责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而是以及时尽快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赋予行政机关在履责期限上的裁量权。[84]法院有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形,裁量确定履行判决中的一定期限。[83](二)履行判决中的一定期限1.法律规范中的一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适用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行政行为的步骤,履责期限或涉及审查受理期限、行政行为作出期限、通知送达期限三种类型。其次,当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有关行政机关一般履责期限的规定。[29]如在贾某某诉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质量监督管理案中,原告主张被诉行政机关的送达行为超出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项规定的5个工作日的履责期限。未经送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
[10]当时的司法倾向或许认为,拖延履行是行政机关超出履责期限后仍未作出履责行为的情形,因此将其归入行政不作为类案件。此处的适当期限是为行政机关留出的就相对人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期限。
结 语本文立足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审判实践,对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中的履责期限加以描述和分析,并试图给出体系化的制度完善之道。参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
否则不宜认定存在紧急情况。[64]如《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这类事项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1]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701号行政判决书。[7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445-446页。[41]此外,紧急情况下需得到即时保护的权益应以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危险或者需求为限。但当行政承诺面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时,对于相对人来说,此行政承诺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反射,而是独属于相对人的特定法益,应当受到保护。
[62]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745号行政判决书。若行政机关在新的法律规范实施后收到相对人申请,且依据新的法律规范不再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则可以此为抗辩,不再履行相应职责。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考虑到药品审评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以及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量与审评人员的工作负荷,就药品注册的受理、审评、核查、检查、审批等事项的工作时限加以具体规定,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批时限为200日。第三,判决应当考虑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行政机关履责的可行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
[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909号行政裁定书。2.一定期限的确定虽然《行政诉讼法》第72条确认了法院在履行判决中可附带确定履行期限,但是法律中对一定期限的确定并未明确规定。
[7]参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行中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但行政机关可能滥用裁量权,确定过长的履责期限,或在履责过程中实施不必要的程序,除非此逾期已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乃至有悖行政效能原则,否则相对人很难举证证明行政机关违反了合理期限。文章来源:《荆楚法学》2023年第4期。行政机关延长履责期限一般是因为行政行为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决定等工作。
[34]有时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设定履行法定职责可延长的具体期限,而是赋予了行政机关延长履责期限的裁量权。(1)客观事实不能客观事实不能区别于行政机关的主观因素,是行政机关主观上有履行职责的意愿,但是迫于客观条件的约束而无法履行。
如果相对人以紧急情况为由,在法定履责期限未届满时就提起诉讼,则应尽量提交能充分体现紧急情况已十分明显、现实危险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已非常严重的证据。[75]参见任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大华新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1778577。
[81]其三,行政机关虽未在履责期限内作出实体处理决定,但是在审判前已经开始履责或者完全履责。(1)受理与审查期限就依申请行政行为而言,当行政机关收到相对人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不予答复的情形是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就相对人申请给出明确答复,构成了拖延履行的典型情形。此时行政行为尚未完成,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仍有意义,则适用履行判决,否则适用确认违法判决。[4]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行终35号行政判决书。[27]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履责期限通常短于或等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履责期限,且由于在行政诉讼中,可对规范性文件一并附带审查,若法院援引规范性文件中的履责期限,则需首先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但正当化事由并非使行政机关完全免于履行职责,而是将其履责行为暂时性搁置,待正当化事由消除后,行政机关仍需继续履行其职责,否则仍可能构成拖延履行。[8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393号行政判决书。
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能颠倒步骤、超越期限,正当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15]当行政机关在履责期限届满后才开始履行其职责,而在法院审判前未作出终局性处理决定时,也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履责期限逾越了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并且不存在这些正当化事由,则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17]1.有关履责期限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7条为行政机关设定了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